据了解,办法共22条,分为总则、认定、保护、利用、监督检查、附则6个部分。其中,历史建筑认定方面,明确了历史建筑的普查、批准公布、征求意见等工作。办法提出,具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(构)筑物,其所有权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,可以向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议。
历史建筑保护方面,明确了历史建筑设立保护标志牌、测绘建档等工作要求。办法规定,历史建筑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,市(县)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应设立保护标志牌,完成测绘建档和信息采集,划定保护范围。明确历史建筑的修缮原则和要求,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、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,应当经市(县)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,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。
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方面,明确了历史建筑利用原则、利用方向,鼓励多方参与。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当符合保护要求,充分挖掘和弘扬其文化内涵,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展文化创意、休闲旅游、文化研究、特色文化体验,实现保护和利用协调发展。鼓励单位、个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、资助、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,鼓励研究历史建筑改造利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。